在2022年12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該審議稿從2022年12月30 至 2023年01月28日公開征求意見。新公司法修訂草案共15章262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達70條之多。
二審稿在保持一審稿主要修改的基礎上,對一審稿進行了新的修訂。例如,二審稿繼續保持一審稿提出的將股東臨時提案的門檻從原來的3%降低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即可,但二審稿把股東有理由懷疑公司業務執行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必要范圍內,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門檻從一審稿僅僅要求連續180日持股1%以上提高至3%(但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更低比例門檻,且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門檻的變化,表明公司法在強調投資者權益保護更加細致和平衡。
尤其值得稱道的是,二審稿注意到從2019年在科創板推出的類別股的獨特性。在二審稿中明確提出,發行類別股份的公司應在其公司章程中對類別股分配利潤或者剩余財產的順序、類別股的表決權數、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措施、類別股的轉讓限制以及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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