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時隔一年之后,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網絡安全審查相關行政處罰的決定。滴滴將被處以人民幣80.26億元罰款,公司董事長兼CEO程維、總裁柳青則分別被處以人民幣100萬元罰款。
按照該處罰決定,滴滴共存在16項違法事實,涉及違法收集用戶手機相冊中的截圖信息、過度收集用戶剪切板信息、過度收集乘客人臉識別信息、過度收集司機學歷信息等8個方面。違法事實具體到違法收集用戶手機相冊中的截圖信息多少條,處罰金額則有零有整,這一處罰決定看上去似乎不能不令人信服。
客觀地說,在由于新冠疫情防控,人們事出無奈地把包括電話、身份證常駐地址、工作單位,行程軌跡等各種信息公之于眾的今天,對于出于商業目的企業收集隱私信息的行為予以必要打擊,自然獲得不少人發自內心地拍手稱快。那么,我們應該怎樣看待滴滴這次遭受的行政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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