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佛大學哈特(Oliver Hart)教授發展的現代產權理論被認為是中國國企改革的理論基礎。乃至于時至今日,一些學者在國企混改問題上仍不斷強調,“產權理論核心重要性就在于大量激勵機制核心內容,只有你解決了產權之后才有可能解決,沒有解決產權問題之前,試圖模仿市場的運作,試圖去模仿私有制的運作實際上模仿不出來的,這是產權理論最核心的內容”。
從現實中的合約總是不夠完全詳備的視角出發,哈特指出,由于投資者擔心在不完全合約下投資后會被敲竹杠,進行投資的激勵就會不足。那么,如何鼓勵投資者進行投資呢?哈特認為,只有使投資者成為所有者,享有對不完全合約未規定事項的剩余控制權,才能使投資者愿意進行投資。該理論很好地解釋了,即使一個公眾公司CEO并非一個投資者所熟悉的人,但他卻愿意投資該公司,成為該公司股東的“現代股份公司之謎”的問題。原因是在他購買公司股票成為股東之后,上市公司向他做出了他成為上市公司所有者,集體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所有者權益這一可置信承諾。
然而,哈特“產權安排重要”觀點近年來受到來自包括中國企業阿里和京東等在內的“同股不同權”實踐的挑戰。在發行AB雙重股權結構股票的京東,與持有B類股票股東1股20票表決權相比,持有A類股票的股東1股只有1票表決權。在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下,持股31%的軟銀和15%的雅虎放棄了在董事會組織中委派董事的權利,軟銀僅僅委派了1名沒有投票權的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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