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了信任,商業就成了一項危險的事業。一些年來,我一直是某家小公司的大股東,但并不怎么參與公司事務。不幸的是,這家公司6月進入了破產管理程序——這顯然使我持有的股份變得一文不值。公司創始人隨即通過“預先包裝”(pre-pack)破產程序自己回購了股份——而在僅僅6個月后的現在,他就要以至少10倍于當時的價格將公司出售了。他聲稱這一系列事情根本沒法預測。但我深表懷疑。
商業若想順利運轉,就必須以信任作為大前提——合伙人、員工、供貨商、顧客以及監管部門都要各司其職。根本不可能對每項交易或者每筆業務進行核實和查證:不論經營規模是大是小,授權都是必不可少的。那些懷疑每個人的人們不得不收斂他們的壯志,因為他們認為欺詐無處不在。如此悲觀的處世方式既沒益處又充滿遺憾。正如塞繆爾?約翰遜(Samuel Johnson)說的那樣:“偶爾被騙也比毫不信任更幸福。”
但是相互信任也意味著信任裁決當局,這一點在丹尼爾?漢南(Daniel Hannan)的著作《我們如何發明了自由以及為什么這很重要》(How We Invented Freedom and Why It Matters)一書中得到了闡述。他主張,信任陌生人幫助英國和美國富裕起來。英美兩國促進了世俗民主和私營企業的發展。勤勞的人們離開家鄉追求財富,有時移民并在異國他鄉安頓下來,比如美國。這些努力能夠獲得成功,仰賴的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體系。在這種體系下,外地人可以像本地人一樣獲益。這種態度與南歐的許多地區形成了鮮明對比,那里的生意僅僅在熟識的家庭和鄰近地區之間展開。這樣做確實風險較低,但也抑制了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