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法的政治改造
如何改造自然法?我對它做了一個政治層次上的重構,自然法不是簡單的自然法,而成了“政治自然法”。前面加個定語“政治”,意味著它是僅限于政治領域的自然法則,也就是一個民族要維護自己的和平與自由而必須遵循的基本法則。經過改造之后,政治自然法是普世的、沒有例外的,也是有現世報的。任何一個民族現在違背了政治自然法,很快就會得到報應,頂多也就是一二十年。當然,不一定是立竿見影、明天就有報應,但最后必然會遭到嚴厲的懲罰,付出慘重的代價,比如說陷入內戰。
(上)提到2017-2018年,我關心社會契約這個課題,后來發現社會契約確實需要有一個規范性的支撐。這個規范支撐的最后落點就是政治自然法。社會契約本質上就是關于信守政治自然法的約定。譬如政教分離是社會契約的一個元素。如果你堅持基督教就是普世真理,你的人掌權就是要把基督教變成“國教”,那么我們之間就沒有社會契約。如果說一個國家沒有形成社會契約——或更準確地說,“契約共同體”太小,那么政治自然法就不管用,打破政治自然法的惡例會屢見不鮮,而社會后果會很嚴重。最嚴重的后果就是戰爭,這是整個國家要為違背政治自然法付出的代價。到了2018-2019年的時候,我開始關注各國內戰。根據近代以來,也就是從1800年到2014年的“政體四”數據庫——那個統計到2014年好像就沒再繼續了,梳理了各國共388場內戰的制度原因。有的內戰源于族群或政教沖突,有的是因為選舉民主或地方自治缺陷。梳理的結果濃縮為政治自然法的幾項基礎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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