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統自然法的世俗化
要實現康德所說的永久和平,還是離不開自然法和社會契約。不過傳統的自然法學說確實有一些問題,它的衰落也不是沒有自身原因。但不能說它有問題,就“應該”讓它衰落下去,以至于不能對現在的政法理論發揮任何作用。邏輯當然不是這樣,而是要對傳統學說進行適當改造。西方的自然法學說很悠久,和中國古代儒家說的“天道”有點像。我們說“天理人心”,是有這么回事,但是古老學說的表達難免不嚴謹,遭到很多詬病。
西方自然法學說的集大成者是阿奎納,它是中世紀經院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的《神學大全》真正是一部巨著,充分闡釋了天主教的自然法學說。阿奎納認為,自然法是上帝刻在人心中的戒律,有點像孟子所說的人有“四端”——仁義禮智。這是任何人作為人都應該有的人性,如果你沒有,那亞圣就要開始罵人了——你就不是人了,因為你連基本的人性都沒有。因此,你必須要按人之所以為人的這套東西去行為、去說話、去承擔你的社會義務和角色。這也是阿奎納自然法神學體系的一個基本主張,也就是說自然法是神在人心中銘刻的戒律。它是普世而永恒的,不可能被根除的。不論你的種族、性別、文化是什么,也不論你生活在哪個時代,它是每個人心中都有的統一律法。自然法學說自然主張“惡法非法”,因為世上有“更高的法”。人間的法要以神法或自然法作為終極標準,否則無效。即便某部立法是議會百分百通過的,沒有一個人投反對票,但如果不符合自然法,那么對不起,它仍然是“非法之法”。通過這種方式,自然法學說為評判法律的善惡提供了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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