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治理范式和實踐來看,“股神”巴菲特先生控股的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堪稱美國公眾公司中的“另類”。
首先,在美國持有超過1%的股份就被稱為“Blockholder”(“大股東”)的股權高度分散的公眾公司中,伯克希爾是少數股權相對集中的公司之一。巴菲特和他的核心團隊持有伯克希爾的A類普通股的42.6%,B類普通股為0.2%,對應的受益權和投票權分別為17.9%和35.3%,實現了對伯克希爾的相對控股。其中,巴菲特是唯一持有5%以上A類普通股的股東。他持有248734股A類普通股,占A類普通股總數的38.8%,他同時持有10188股B類普通股,總受益權為16.2%,投票權為32.1%。
其次,伯克希爾同時發行A和B兩類投票權配置權重不同的普通股,通過雙重股權結構,伯克希爾的控制權進一步向巴菲特和他的核心團隊傾斜。伯克希爾于1996年在紐交所發行B類普通股,并于2010年對B類普通股進行了1:50的拆分,形成了目前的AB雙重股權結構構架。截至2021年3月3日,伯克希爾共有639747股流通A類普通股和1335074355股流通B類普通股。其中,A類普通股每股有一票的投票權,B類普通股每股有1/10000的投票權,而其價格大致是A類普通股的1/1500,A類普通股可以以1:1500轉換為B類普通股,但不能進行相反方向的操作。通過上述AB雙重股權結構構架,巴菲特和他的核心團隊對伯克希爾的受益權(現金流權)僅為17.9%,但擁有的投票權(控制權)高達35.3%,實現了所謂現金流權與控制權的高度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