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是個尋常的日子,但對于支付機構和央行來說,這一天卻有著特別的意義。半年之前,一份名為《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號)以“特急”文件下發,明確要求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顯而易見,1月14日正是備付金集中交存大限。在無現金社會悄然來臨的今天,備付金,這一支付機構預收的代付資金的總量早已成為龐然大物。截至2018年12月底,支付機構繳存的備付金超過1.2萬億元,按照1.61%的協定存款利率,相關利息每年至少300億元。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關于“備付金不再向支付機構計付利息”的規定,自1月14日起,支付機構將無緣這300億元利息。然而,金錢從來如水,覆水而難收,當這筆巨款不流向支付機構,那么它又在哪里?
備付金權屬之謎
備付金究竟是客戶的,還是支付機構的?這一問題在法律上尚無共識。作為一般等價物,金錢的使用價值寓于交換價值之中,為了促進其交換,國家強制賦予其流通性,而要保證其流通,就必須令相對人充分信賴金錢占有人,從而不論該占有人取得原因為何,有無正當權利,均應認定為金錢的所有者,這就是我們常言的“占有即所有”原理。銀行存款賬戶即是如此。我們作為存款人,將金錢存入銀行之后,銀行便獲得了所有權,我們僅對銀行享有提取金錢的債權。這也是為什么銀行破產后,存款人將收到存款保險的保護,而不能直接取回我們的存款。從這一原理出發,備付金存儲在支付機構以其名義開設備付金活期專戶內,既然這筆錢在支付機構賬戶中,自然歸屬于支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