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場由網絡大V“炮轟”攜程捆綁銷售引發的風波,開始向其他在線旅游平臺蔓延,途牛、同程、藝龍、去哪兒、驢媽媽相繼被媒體爆出向客戶“搭售”保險、酒店優惠券等付費項目。事實上,早在今年4月,中消協就對攜程訂票環節的“默認勾選項目”進行了調查,而在《關于中國消費者協會所調查票務相關問題的整改報告》中,攜程不僅表達了歉意,還推出四項改進措施。但是,攜程的言語道歉顯然沒有化成實際行動。面對各大網站的普遍違規,我們固然可以將其歸因于機票代銷新政導致的利潤模式變化,但這種“同情的理解”可能掩蓋了現有制度的缺陷,那就是法律對“人之有限理性”的忽視,而這恰恰凸顯出201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重要意義。
“搭售”的認定困局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中,“搭售”被界定為“商家利用其競爭優勢,違背相對方的意愿,在提供產品或服務時強行搭配銷售其他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據此,“搭售”在客觀上表現為消費者必須打包購買,否則便被拒絕交易的“強制銷售”,在主觀上則表現為對消費者“真實意愿”的違背。不過,倘若把這一概念用于網絡搭售,就不免捉襟見肘。一方面,正如那位網絡大V所言,各種保險、優惠券與機票并沒有緊密捆綁到不可分離,相反,用戶能夠手動取消,當然,這需要用戶一些“機智”,還有“耐心”。另一方面,以攜程為例,在用戶提交訂單后,明細單會列明并提示相關項目,一旦用戶點擊了確認,就很難證明違背了他的意愿。正因如此,攜程在《關于中國消費者協會所調查票務相關問題的整改報告》中,并未承諾直接取消搭售,只是強調在更新、改進技術的同時,提供無默認選項產品供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