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金融監管改革著墨不多,“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可見,當初只是強調監管協調,并未醞釀對監管框架進行大的調整。
2015年以來,金融風險急劇增加。股票市場“人造泡沫”崩盤、匯市動蕩、以泛亞交易所和e租寶為代表的影子銀行風險爆發、銀行壞帳激增,引起中央高度警覺。
這些金融風險的顯露,有些是經濟轉型中海水退潮的結果,但也有很多問題源于不合理的金融監管體制。2015年11月,習近平在“十三五規劃”起草的說明中強調指出,“……特別是綜合經營趨勢明顯。這對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重大挑戰。 近來頻繁顯露的局部風險特別是近期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說明,現行監管框架存在著不適應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體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們必須通過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由此,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而且是根本性的變革,被迅速提上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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