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召開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寥寥可數的幾項具體舉措,其中之一便是宣布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貫積極響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次也不例外,迅速以立法形式設立了“國家憲法日”,此外,公職人員也開始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四中全會史無前例地將重心放在“依法治國”,尤其是“依憲治國”上,上述這些舉措可謂會后很快見到的一些微薄成果。
12月4日是否會成為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在中國為實現民主和法治的迂回曲折的斗爭中,5月4日(1919年)將被永遠銘記為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群眾運動紀念日。但另一方面,6月4日(1989年)則因為鄧小平下令在天安門廣場旁無情屠殺數以百計繼承五四一代抱負的中國青年而將遺臭萬年。
中國民眾和外國觀察人士應該如何解讀12月4日?是否應該像一些備受打壓的中國人權捍衛者那樣,對其不屑一顧,斥其為純粹的宣傳把戲,不過是讓共產黨又多了一個機會,可以拋出空洞的口號,把憲法作為工具,以便在一個人心日益不穩、復雜多變的社會鞏固其專制統治?抑或是,應該視其為邁向“憲政”、將掌權者和被統治民眾同樣置于法律約束之下、限制恣意政治權力的進程中,一個顯著的——雖然是有限的——進步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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