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年了,這是第一次,中國國家通訊社在報道中明確地以“罷工”二字界定發生在國內的這類公共事件。在此之前,舉凡公共媒介,在報道與重慶出租車全城罷工相同的事件之時,“罷工”二字總是要被刻意回避的字眼,而一概稱之為“停運事件”。比如2004年7、8月間銀川市6800多輛出租車“停運事件”,2006年7月間北京出租車“停運事件”,2007年8月鄭州市全城10000余輛出租車集體“停運事件”,2007年12月哈爾濱市部分出租車“停運事件”等。但在另一方面,國內媒體卻又并不忌諱以“罷工”二字來報道發生在國外的這種公共事件,從未試圖置換為“停運”“停工”之類的字眼。這種心照不宣的集體回避,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統一口徑,也就形成了長久以來國內媒體某種刻板的印象:“罷工”仿佛只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而非社會主義中國的產物。
“罷工”有姓資與姓社的區別嗎?答案無疑是否定的。生發于資本主義工業文明時代的“罷工”,早已成為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更是保障公民維護正當權利的權利。只要存在勞資糾紛及各種經濟性矛盾的社會,就存在“罷工”的前提。它是公民主張合法權利與利益的一種手段,亦是一個社會進行理性博弈與妥協的方式,無關政治,更不存在意識形態的區別。同時,當“罷工”作這一種社會制度與權利手段而存在的時候,它與“停運”不再只是具有字面是的差別,而有了本質的不同。與“罷工”所意味的理性、對話、合作、合法相比,“停運”是被動的,非理性的,充滿抵觸意味的,非法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首次出現于國家通訊上的“罷工”字眼,是一個多么驚心動魄的敘事。
作為一種公民權利制度以及一個健康社會應有的博弈制度,“罷工”是怎樣在中國變得敏感起來的?或許正是一直以來,權力凌駕于權利,而不是服務或聽令于權利所導致的結果。對重慶罷工事件,重慶市公安機關表示正在全力調查操縱出租車罷工的人員,重慶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局也表示,少數人操縱了這次出租車全城罷工事件。如果“罷工”真的作為一種權利而存在,那么公權機關將沒有道理悍然“出手”,公職部門同樣也沒有道理如此悍然定義。但正是在這種旗幟鮮明的權力語言之下,公民的主動罷工、主張權利行為,變成了消極“停運”、對抗權力。而此種對待“罷工”的態度,的確是一貫以來中國敏感于“罷工”這種做法的反映。這也表明,從“停運”到“罷工”,其間需要的絕不僅僅是字眼的轉換。它更是一種治理理念的轉變,同時,也更需要有制度的明晰與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