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在我國經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中發揮過巨大貢獻,推動了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的發展,但同時也產生了隱性債務風險、投資效率下降等問題。近年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一直是中央的工作重點。當前“一攬子化債”已實施滿周年,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取得重大進展,下階段要鞏固化債成效則有必要妥善處理隱性債務滋生的主體——城投平臺,城投轉型是大勢所趨。由于剝離了政府融資職能的新型城投公司對城市建設、城市運營、城市更新等仍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新型城投公司仍有必要存在,對于城投不是一關了之,而是分類處置。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的根源不在于城投本身,而是地方政府與城投的關系不清以及由此衍生的城投公司融資職能——以市場化主體的身份去舉借事實上的政府債務。
目前各方均認為既有的“城投拉動投資、投資驅動增長”的增長模式難以持續,但對于城投轉型在未來是否具有可行性、城投轉型是否是偽命題卻莫衷一是。根據對全國不同區域和不同政府級次的城投公司的調研發現,認為城投轉型是偽命題的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和區縣級城投,而認為城投轉型是可行的主要集中在東部發達地區和省市級城投。由此可知,城投轉型是有前提條件的,不能簡單將城投轉型歸結為是否是偽命題。本文主要嘗試回答城投轉型的必要性并分析需要具備的前提條件。
一、城投轉型的必要性:舊模式不適應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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