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頒行。自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已降,已經9年,自2003年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開展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研究已降,更歷18年。最終成稿的8章74條《個人信息保護法》,可謂句句有故事,字字不容易。在2018年《個人信息保護法》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和2020年《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之時,我曾分別以“《個人信息保護法》前瞻:六大關系待解”和“再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六大關系”為題,剖析了貫穿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始終的六大關系。值此立法功成,我們不妨仍從六大關系出發,檢視《個人信息保護法》最終版本,并展望其實施前景。
個人和企業的關系
正如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1條將“數據保護”與“數據流動”作為并置目標,《個人信息保護法》亦開宗明義,申明“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與“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兩大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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