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身處一個數字化轉型的世界,從衣食住行、健康教育,到社會結構、經濟運行,周遭的一切都正在被數據所改變。恰是洞見到這一歷史趨勢,深圳市敢為人先,于近日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數據條例”)。《數據條例》立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權益”,以“數據處理”為規范對象,以權益保護與數據開放流動、開發利用為立法目標,條分縷析地規定了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市場、數據安全等諸多內容,顯示出深圳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優勢與遠見。但毋庸諱言,面對數據這一全新的事物,任何立法都是嘗試性的。值此征求意見的重要關口,不妨借箸代籌,就《數據條例》第二章“個人數據”提出一得之見,以期有裨于完善。
“個人數據,是指載有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數據。”《數據條例》第八條通過“個人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區隔完成了對概念界定。但遺憾的是,這一區隔并未體現在后續的具體規則中,事實上,不論是第二節“個人數據處理”,還是第三節“個人數據權益”都沿襲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和第四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相關規定如出一轍,僅僅將“個人數據”替換“個人信息”而已。這種重復規定,不但可能浪費立法資源,還造成了法律體系的沖突,并將引發一系列實踐困境。
“個人信息”和“個人數據”究竟有什么不同?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數據”是“信息”的一種形式化方式的體現,以達到展示、交互或處理的目的。在數字化條件下,信息和數據構成了一體兩面關系:數據是“機器可讀”的二進位的編碼符號,而信息則是人對該等符號的讀取和解讀。個人數據和個人信息可以聚合在同一對象上,也可以彼此分離。例如,我的手機記錄著大量朋友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等個人信息,假設手機不慎掉入大海,則所有的數據因海水侵蝕而毀損滅失,但我朋友的信息卻依然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