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評估辦法》”)發布。出乎意料的是,這份旨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部門規章,卻引發了人們對自身信息安全的擔憂,“去美國登陸微博要報備”“在國內瀏覽境外網站要審批”“網上出境需要介紹信”等聲音甚喧塵上,一時間輿論滔滔。那么,該《評估辦法》究竟是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是個人信息審查法?我們真正應該擔憂的到底是什么呢?
《評估辦法》的目的何在?
顧名思義,《評估辦法》針對的是“個人信息”,而其目的恰如其開宗明義的第一條所示:“保障數據跨境流動中的個人信息安全”。然則,為何針對個人信息的出境安全特別制定法規?正如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的主要起草人洪延青博士所言,這是因為個人信息一旦出境將導致四方面的重大變化:一是個人信息持有方發生變化,其個人信息的保護能力必然相應改變;二是法律的變化,個人信息流出后本國法將不再適用;三是行政執法的變化,原境內監管機關無法對接收個人信息的境外主體實施管轄權;四是救濟渠道的變化,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渠道變少了,且變得更加困難。正因如此,從美歐之間的隱私盾協議,到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的充分性認定,再到亞太經合組織的跨境隱私規則體系,個人信息出境問題一直是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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