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浙江大學發布的一份“新規”在網絡上激起了軒然大波。根據這份《浙江大學優秀網絡文化成果認定實施辦法(試行)》,一些“優秀網絡傳播作品”可以成為評獎、評優、評職稱的依據,例如“微信公眾號刊發的作品,閱讀量不少于10 萬”。在網絡上,該辦法又被一些人半開玩笑地解讀為,“十萬加”的“網紅”們以后可以評教授了。
浙江大學的這份新規當然有問題,問題也不僅僅在于,它認為可以承載“文化成果”的媒體,大多數是中國官方媒體。最主要的問題是,它打破了學術和媒體、網絡之間應有的界限。不過,對這份新規的一種批評是不合理的,即認為學術是“高雅”的,網絡傳播是“庸俗”的,二者決不能摻和起來。
事實上,學術和網絡傳播之間可以有融合點,我們也無權輕易判斷誰“高雅”,誰“庸俗”。其實,一些網絡文章、大眾流行作品在思想性和趣味性方面不一定低于學術作品,也可以帶給人們“高雅”的精神享受,但因為它們不是為學術目的寫的,所以不能進入學術評價體系。同時,專業學者寫大眾喜聞樂見的文章,也是應該被鼓勵的。如果學者在符合學術倫理的范圍內用這樣的文章來博取影響力和賺取收入,提高自己的物質生活水平,也是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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