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周,圍繞著中國央行出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央行此次整體思路清晰方向明確,厘清了銀行賬戶和第三方支付賬戶的邊界,此前社會輿論的關注重點一般都集中于賬戶余額支付的限額問題上,集中于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制衡。作為互聯網金融圈的從業者之一,我個人更多地感受到是,此次新規對整個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影響——目前互聯網金融生態里以第三方支付為主導的賬戶體系,將徹底轉變為以銀行賬戶為主導的體系,這將很可能是近幾年行業業態一次根本性變革,而賬戶遷移對應的客戶群的遷移,則更將對行業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所提及的相關規定集中體現在第八條第三款“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和第十三條“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這兩條規定本質上就是禁止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金融或者類金融業務,即使可以充當金融業務的通路,但所有金融業務的賬戶必須落地于銀行賬戶,而非第三方支付賬戶。
熟悉中國互聯網金融業態的人肯定清楚,中國現行的互聯網金融的賬戶體系是第三方支付主導的,最為典型的是支付寶賬戶衍生出的大量金融業務和P2P業務中的第三方支付賬戶托管。在傳統銀行賬戶受制于線下柜臺開戶和極強內在封閉性的時代,第三方支付業者通過開發出便捷、體驗良好的第三方支付在滿足了消費者日常支付應用之外,也和互聯網金融業者共同合作開發出P2P借貸、基金購買、互聯網證券和基金等賬戶支付體系,大量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依賴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快速的資金流轉和便捷的用戶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