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反對死刑,理由很簡單,它在邏輯上錯了。人們歷來認為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這在邏輯上講不通。如果認為殺人是錯誤的,有什么理由再殺一個人,再犯一次錯誤呢?我堅信,如果邏輯上是錯誤的,不論其他的理由有多充分,也不可能變成正確的。這就是邏輯的最基本的功能。
現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尚未廢除的,也因為執行中的困難,雖然判了死刑卻許多年沒有執行過。說來奇怪,執行中的一個困難是找不到劊子手,沒人愿意干這份缺德的事。連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的大法官也不愿意承擔殺人的惡名。的確,殺一個人是非常殘酷、血腥、恐怖的。盡管現在殺人越來越文明,可以不見血。但是消滅一個生命,活生生一個人,立刻把他變成一具尸體,這很難在文明世界里被接受。
用殺人來治理殺人錯了,那么用侵犯人權來治理對人權的侵犯難道就對了嗎?現在各國普遍對侵犯人權的治理辦法是監禁,這也是對人權的侵犯。犯罪的人多半是侵犯財產,侵犯人身。簡單說就是侵犯別人的人權。對付這些犯人的辦法也是侵犯他的人權,把他關起來,不讓他自由。從邏輯上講,用侵犯人權治理對人權的侵犯邏輯上講不通。所以是錯的。這和死刑講不通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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