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預算法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新《預算法》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預算法實施條例》作為《預算法》實施的行政法規,是落實《預算法》的重要步驟,自然需要做相應的修改。
簡單回顧一下《預算法》的修訂歷程。本輪修訂歷時十年,經過四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歷史上,只有《行政強制法》、《社會保險法》等與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法律才有“四審”的待遇,由此可見修訂過程爭論的激烈。
無論是事先看、還是事后看,2012年7月對外公布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稱“二審稿”)都是一個非常糟糕的修訂方案,部分條款甚至出現了很多重大的倒退。《二審稿》忽視了權力制衡原則,預算的各個環節對人大、央行等部門賦權嚴重不足。很多條款只定原則,具體條款都空白授權給國務院或財政部,這些權力事實上落入財政部的手里。預算調整、預算執行、預算監督等環節賦予財政部門的權力都過于強大,看不到多少人大批準與監督的權力。草案取消了央行“經理國庫”的制衡原則,將財政部門的陋習“財政專戶”合法化、寫進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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