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對律師浦志強的起訴書,以“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兩項罪名提出指控。起訴書稱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襲擊事件等,先后8次發布多條微博,利用信息網絡挑撥民族關系,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后轉發和評論,破壞民族團結”,并“針對社會熱點事件等,以侮辱性語言對相關人員田某某、申某某等多人肆意辱罵,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后轉發和評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由此認定被告“利用信息網絡,煽動民族仇恨,情節嚴重”,“公然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
以上即是起訴書的全部要點。掐頭去尾,起訴書的實質內容不到一頁。這就是公安、檢察拖了一年多、數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合作成果”,不禁令人愕然。起訴書對被告的“犯罪”事實簡單羅列、語焉不詳,全部定罪證據就是被告過去幾年發表的若干微博,因而是典型的以言定罪。
這種做法不僅涉嫌侵犯被告受憲法第35條保護的言論自由,而且體現了公安與檢察對于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缺乏敬畏,而在行使剝奪這一自由的公權力過程中顯得過于輕率。浦志強的表達方式或許辛辣尖刻,但都是經過自己思考發表的負責任的言論。究竟是對是錯,應該在言論自由、暢所欲言的環境下讓每一個聽眾來決定,而不是被國家機器動用刑法手段強制沉默。如果把公安和檢察比作國家機器的“胳膊”,那么讓他們來決定公民能說什么、不能說什么,就如同“胳膊管腦袋”一樣,如此治國顯然是極其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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