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惡化問題一直為媒體和學界高度關注。
究其成因則較為錯綜復雜,包括:政府公權力日益膨脹,而且為許多官員所濫用;“國進民退”問題加劇,民營企業生存空間變窄;企業外部需求趨于疲軟,內部成本提升;金融抑制嚴重,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滯后;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多變,企業生產和投資缺乏穩定預期。此外,重慶市出現過地方領導人聯手公檢法系統將很多無辜民營企業家作為“黑社會”分子“黑打”的惡性事件,類似“黑打”情況在全國各地也時有發生。而且,很多企業的民間集資行為被冠上“非法集資”的罪名,企業家備受打壓。
根據現行法律,法院可以按此罪對集資企業家判以死刑。目前中國法律規定的“非法集資罪”分為四種,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目前最常見的非法集資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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