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西奧多?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面對著和當今銀行巨擘大致相似的巨型企業集團時,他決心締結“更新更有益的法律原則”,以對付“壟斷聯合體和同謀”。另一位美國前總統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曾宣告:“我支持大企業,但我反對托拉斯?!苯裉斓念I導人也是在一個技術進步和社會不公的時期主政,他們必須向羅斯福和威爾遜取經。現代銀行比昔日鐵路和石油聯合企業更糟糕。它們必須被分拆。
如果還有其他方案可能管用,支持這樣的激進主義就是不負責任的。但自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倒閉以來的辯論,并沒有為一條更為溫和的道路帶來多少希望。學術界和政府內的智囊一直在艱難應對“大而不能倒”的挑戰。他們提出了治標之計,但拿不出治本之策。
巴克萊銀行(Barclays)和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Libor)引發的風暴,只是支持這一定論的最新證據。在英國,這起丑聞使人們再次呼吁,在應當謹慎行事的吸收儲蓄的商業銀行與渴望風險的投行之間設置一道防火墻。但出現危機時,防火墻和其他半隔離措施傾向于熔毀。2007年,花旗集團(Citigroup)和貝爾斯登(Bear Stearns)等機構在理論上分離的企業中持有抵押貸款衍生品或對沖基金。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譽,在這些工具崩潰時,它們覺得有義務出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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