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總結改革開放30年經驗的時候,地方政府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盡管包括地方政府競爭在內的諸多理論模型對地方政府的行為進行了理論總結,但是這些理論模型似乎都沒有超越毛澤東曾經提出的要發揮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的思路。在集中體制下,充滿活力的地方政府不僅滿足了新興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改善了整個體制的運行績效。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自身利益的顯性化和具體化,地方政府與整個體制以及地方社會的關系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一方面,出于維護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甚至個人利益,地方政府會弱化或者抵制體制意志的貫徹;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享有著不受地方社會約束的自主性,因為其權力主要來自上級授權,并且垂直化日益嚴重;“異地任職”官員數量不斷增多,任期縮短,與地方社會的有機聯系在淡化;越來越多的地方官員把居住地向更大城市轉移,其日常生活也隨之逐步脫離了出生地社會。這樣,地方政府在運行過程中就呈現出明顯的雙重“自主性”:既相對獨立于整體體制,又脫離了地方社會的控制。分權與民主賦權之間出現很大的斷裂,地方政府的權力來源和運行缺乏一個有效的閉合環境。
在雙重“自主性”的驅動下,地方政府在行為上趨向于經濟主義、短期化、失衡化和“去地方化”。招商引資,提高GDP增長率成為地方政府的核心工作,不僅政府的非經濟部門悉數卷入為其服務的機制中,而且主要職能受到擠壓。而為了實現經濟的快速增長,一些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忽視了本地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還產生了許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低下的政績工程。更重要的是,由于一些政府部門和個別地方官員把自身利益與經濟增長方式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圍繞這些落后的經濟增長方式形成了頑固的利益團體,既阻礙了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也使這些地方政府被資本“俘獲”。因此,地方政府的運行也在“去地方化”,對當地社會的公共責任履行不足,也不受當地社會的約束和制約。